
裁决、强迁管理规范,动拆迁公司如果要对要价过高的动迁户强制执行搬迁,必须完成如下程序:
1, 对于实在谈不下去的动迁户,动拆迁公司可以申报裁决——房地局拆迁科审理,受理后进行两次调解——
2,调解不成,由房地局局务会议讨论后发出裁决书——动迁户对裁决不服,又不在规定时限内上诉,可以申报强制执行搬迁
3区政府法制办受理,当面调解两次——
3调解不成,组织公信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律师等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如果认为动迁居民提出的要求有道理,有权驳回强制执行申请,如果认为可以强制执行,区政府才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
4,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前,再组织一次听证会,由区动迁工作领导小组、法制办、信访办、房地局、公安分局、街道办事处等共同参与,让动迁居民充分发表意见。
而动拆迁公司还有自己的工作步骤:申报裁决前,项目经理必须与动迁户谈心,发出裁决书、强迁令之后,以及组织实施强迁前,公司经理层也都要找动迁户谈一次,只要动迁户能够接受安置方案,就尽量少用动迁的行政手段.
据了解,《裁决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对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以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同时,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完善了拆迁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裁决规程》规定,如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材料。若未经行政裁决,或者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裁决规程》中明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并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动员其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对违法违规行为,《裁决规程》中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其中,对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及停水、停电、停止供电、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做法,《裁决规定》中要求,应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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